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窜至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如意大道5 号的中国工商银行2 4小时自助银行网点,在被害人赖某某使用该网点A T M 机取款离开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随即上前操作该A T M 机,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赖某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仍遗留在A T M 机内, 相关操作界面并未退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临时起意,操作A T M 机盗取赖某某银行卡现金5000元后离开现场,之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将上述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退赔盗窃财物,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