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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组**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左右,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家中拾到朋友刘某某的驾驶证,之后,苏某某用自己的照片替换了刘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变造了刘某某的驾驶证。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苏某某驾驶湘E5****的小型汽车行至长沙至张家界高速公路西往东69KM500m(收费站入口),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对民警检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将此案移送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后,苏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驾驶证、变造的驾驶证、刘某某的驾驶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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