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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巷**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大荔县**局办理**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苏某某委托他人在西安市伪造了**局的公章,后在苏某某办公室内由孙某某伪造了该单位的规划证明,并用该证明在**局办理了**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造成了**局未征收到该处房产的规划费。经鉴定,该公文、印章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系初犯、偶发性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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