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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伪造企业印章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私自伪造“中国**业务专用章”,假借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的名义,用伪造的印章私自为他人办理存款手续。分别于2013年3月24日、2014年11月19日收取李某、杨某某现金5000元和3000元。李某于2019年9月12日报案至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于2019年10月12日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苏某某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追究苏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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