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苏X,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0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新乡XXXXXXX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XX市XX镇,住XX市XX大街XX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X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苏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苏X通过微信联系武X生(已判刑),让武新生为其制作假结婚证一本,并给武新生转账人民币400元(该证未得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等情节,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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