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7********,土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地区**县,住**县**乡**村下庄**号,系**州**县**银行职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被不起诉人苏**加入到“小鲜肉集中营”QQ群,并成为该QQ群的一名管理员之一。**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网安大队经侦查发现该群组有群成员242人,该群中自2019年3月10日至同年年7月24日期间共发布电影、视频和图片等淫秽物品共计219次。
本院认为,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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