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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曾用名曾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5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7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ZSHCHZMX********,发动机号:1705****)后车厢载曾某乙、曾某丙从德化县**镇**村**号往**村村部方向行驶,行驶至**村洋面桥头转弯时翻车致车上人员掉落溪涧,造成曾某乙受伤、曾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而死亡、曾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18日,德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其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曾某乙达成赔偿协议,与被害人曾某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42000元,取得被害人曾某丙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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