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庄**号,住嘉峪关市**佳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3日,杭州**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其他无需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黄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孙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公司员工,在全国各地设立服务中心、服务站,以股权众筹的名义,承诺高额返利及推荐奖励,通过互联网和微信等渠道开展宣传,以发展会员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截止2016年3月31日,该公司在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设立服务中心40个,下属服务站795个,在全国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展会员22万余名,涉案资金人民币264亿元。
**公司在嘉峪关市设立服务中心2个,分别为任某某(已判决)管理的代号为“125”的服务中心和吴某甲(已判决)、谢某某(已判决)管理的代号为“120”的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共下设服务站42个,其中代号为“125”服务中心下设服务站18个,代号为“120”服务中心下设服务站24个。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120-12服务站负责人,于2015年12月2日(以妻子耿某某名义)注册成为**公司会员,截止2016年3月31日网站后台关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管理的120-12服务站共发展会员126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986207.19元,其中获得**公司分发的服务费47239积分。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当日到案。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款人民币131709.17元;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耿某某等12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润某某、李某某等58人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数据库整理报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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