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0C257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区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与**路丁字口西1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书证、苏某供述、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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