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苏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2********,回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苏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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