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单位苏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街**号**广场**幢**层**室、**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
诉讼代表人: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85********,系苏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苏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12月2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苏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为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有偿删帖服务,合计收取人民币103.7万元,删除其运营的**网站上负面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苏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不足,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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