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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单位苏州**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苏州市**街**号。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苏州**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8月23日、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9月7日、1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12月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孙某某(已起诉至法院)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价税合计4.5%开票费,从兴化市**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其经营的苏州**物流有限公司,税额共计57579.65元,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21年1月18日,苏州**物流有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苏州**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补缴全部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物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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