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506354601****,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号,法定代表人:浦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号。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 被不起诉单位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卢某某等人介绍,接受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6440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93572.66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认证税款,以上非法获利被用于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本院认为,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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