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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苌某甲挪用资金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苌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泗县**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泗县开发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苌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4月26日被泗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0月13日因监视居住期满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苌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8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能够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9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9日、7月24日、10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苌某甲于1999年8月至2007年2月担任安徽泗县**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主任期间,利用自己在泗县**银行系统工作的便利,先后使用夏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15人的身份信息,在泗县**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办理冒名贷款389.1万元,用于其二姐苌某乙开办的泗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被不起诉人苌某甲在**支行冒名办理352.1万元贷款逾期没有收回,给安徽泗县**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贷款系非法挪用或者违法放贷,也无法确认重组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苌某甲不起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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