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花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同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0日20时许,高某某错将杨某甲家电动三轮车当成是杨某乙的舅妈方某某家三轮车骑回家,2018年1月4日,高某某丈母娘即本案嫌疑人花某甲将该电动三轮车骑回中医院接自己的哥哥花某乙出院,其大嫂方某某告知其所骑的三轮车并非自家三轮车,并且方某某在中医院院中找寻到自家三轮车,后载着花某乙骑回家,犯罪嫌疑人花某甲在明知骑错他人电动三轮车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将他人电动三轮车骑回家并占有己有。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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