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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花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花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R5****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熊儿河路附近出发,沿黄河南路向某某行驶至中州大道黄河立交桥未来路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花某某抽血检测,花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4.88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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