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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芮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处可代购电子烟。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韩某某丰台区**园**号楼**单元2701家中前后分三次向被不起诉人芮某某转账3660元用于购买被不起诉人芮某某代购的电子烟。后被不起诉人芮某某一直未发货且未退款,后韩某某报警。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达成谅解协议,芮某某退还被害人韩某某3660元。

本院认为,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赃款,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芮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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