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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强迫交易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告人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41972********,汉族,初中文化,张家口**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现住张家口市姚家庄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张家口**有限公司,被告人芦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单位张家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公司)与张家口市桥西区**办事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接受**办事处委托管理张家口市桥西区青西路菜市场向摊主收取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向**办事处交纳管理费。

2016年6月,因政府职能转变, **办事处与张家口**有限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张家口**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张家口市桥西区青西路菜市场的管理权。在未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张家口**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张家口市桥西区青西路长约1000米的道路经营菜市场。被告人倪某某、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按照张家口**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在逃)、总经理被告人刘某某的安排下,具体负责青西路菜市场的经营管理和收费工作。在张家口**公司的违规经营期间,违规收费,并利用杨某某和张家口**有限公司的名声,强迫在此摆摊营业的摊主向张家口**公司缴纳管理费,否则不能在青西路菜市场摆摊营业。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案发期间,共收取管理费1075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转办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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