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佛山**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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