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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2016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30****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凯旋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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