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7********,大专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策底镇**村**社**号,系国网公司**分公司临时工。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酒后驾驶甘LY****号小型轿车,沿平华公路由华某驶往策底镇家中时,当驾车行驶至山寨煤矿路口桥头附近时,被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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