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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芦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商铺*****室。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渭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明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实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为谋取利益,帮助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修改、处理、打印证件照片、修改证件内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各种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从中非法获利120余元。

本院认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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