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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甲非法经营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甲,男,维吾尔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9011974********,高中文化,户籍:新疆阿克苏**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李某某先后5次给艾某甲销售莫合烟,非法所得57000元。

(1)2019年7月上旬,李某某以18元/公斤托运给艾某甲525公斤莫合烟,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其给司机9000元。

(2)2019年8月,李某某以19元/公斤托运给艾某甲630公斤莫合烟,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其给司机12000元。

(3)2019年9月,李某某以20元/公斤托运给艾某甲560公斤莫合烟,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其给司机10000元。

(4)2019年10月,李某某以20元/公斤托运给艾某甲525公斤莫合烟,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其给司机8000元。

(5)2019年11月,李某某以21元/公斤托运给艾某甲700公斤莫合烟,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其给司机18000元。(含前几次的欠款3300元)。

艾某甲先后三次以25元/公斤、28元/公斤的价格,卖给阿某某700公斤左右,非法获利16000元。扣押阿某某24袋661.2公斤莫合烟,价值30169.89元。

2020年1月,艾某甲以22元/公斤价格,卖给艾某乙120公斤莫合烟,非法获利2600元。扣押艾某乙35.34公斤,价值1612.53元。

2019年10月,艾某甲以23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艾某丙380公斤莫合烟,非法获利8740元。扣押艾某丙372.1公斤莫合烟,价值16978.55元。

扣押艾某甲74.06公斤,价值3379.28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此案经2次退补,仍然认为艾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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