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保定市易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29日23时许,易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艾某某在易县**镇**村大果园(地名)一承包地非法采砂,易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扣押艾某某采砂装载机一辆、拉砂子货车一辆。2016年8月12日保定市地质工程勘查院实地测量采砂范围,采区内采砂量5342立方米,2016年10月19日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艾某某所采5342立方米建筑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35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采挖该涉案沙坑的可能,认定艾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