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林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某县**乡,住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林场**号楼**单元**室。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23日,被吉林省汪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因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张家店林场其承包的红松果林打松塔期间,为便于四轮车运输,驾驶四轮车将1棵红松撞倒致死,并使用手锯采伐臭松1棵。经鉴定,非法毁坏林木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张家店林场30林班8小班,权属为国有,毁坏林木为天然红松幼树活立木1棵,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价值人民币50.4元;毁坏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臭松幼树1棵,价值人民币2元,毁坏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52.4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毁坏林木现场照片;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延林涉字(2021)第031号】;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前科证明;自首情况说明;四轮车车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案发后,艾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毁坏林木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艾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艾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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