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系**局**分公司职工,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4日下午,张某某(已判决)为了达到向中铁*局**高铁**项目部索要所欠工程款的目的,便用大车对该项目部进行围堵。在双方持续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某于11月25日14时许,以到**项目部工地拉料为事由再次指挥二十多辆半挂车堵住进出工地项目部1号搅拌站的便道上。阳邑派出所出警民警在对堵路车辆进行疏导时张某某将其驾驶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堵在便道口停放的一辆半挂车车头前阻止离开搅拌站的货运车辆。过程中该项目部经理艾某某认为张某某打电话准备纠集五十人来工地闹事并对出警民警的劝说不管不顾的情况下令让工地所有的工人持工具到场聚集欲与张某某及其准备叫来的人进行对峙斗殴,接到艾某某指令后大约七八十名工地工人手持棍棒在现场聚集。期间艾某某发现对方有人在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便下令指挥项目部工人将对方的手机抢走,在抢夺对方手机的过程中,该不顾现场处警民警劝阻及制止致使拍摄视频的李某某、高某某、杜某某被多名持械工人殴打,造成多人及处警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公司生产收到严重影响时,在对方已经聚集多人,并电话通知其他人的前提下,虽聚集了大量工人到达案发现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聚众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斗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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