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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小名艾老三),男,196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叙永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叙永县合乐镇与雷某某一起喝酒。当日晚,艾某某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在叙永县新区和平大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艾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3mg/100ml;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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