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镇**路*号**小区*幢*单元*室,个体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未聘请辩护律师。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乌伊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呼图壁县团结清真寺门前辅道处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工作中发现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并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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