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公园**,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甲酒后驾驶陕K****7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中央公园步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蓝岛路中央公园东出入口时被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某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深夜人稀车少时的时段驾驶,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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