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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8********,汉族,本科文化,贵州**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A****3的小型越野客车由贵阳市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友邻路316路公交站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当日21时40分,民警对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9mg/100ml,民警后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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