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甲,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7********,四川省兴文县人,文盲,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原**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舒某甲发现自己位于**镇**村原**组(现**组)**楼(小地名)自留地里的一株桢楠树枯死后,于2019年底向本组队长秦某某汇报要砍伐该株枯死的桢楠树,2020年2月13日,舒某甲让儿子舒某乙、兄弟舒某丙、邻居丁某某一起帮忙采伐了这株枯死的桢楠树。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该株树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
本院认为,舒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