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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9

被不起诉人舒某甲,男,汉族,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7********,四川省兴文县人,文盲,农村居民,现住兴文县******组(原**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224日被兴文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3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4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舒某甲发现自己位于****村原**组(现**组)**楼(小地名)自留地里的一株桢楠树枯死后,于2019年底向本组队长秦某某汇报要砍伐该株枯死的桢楠树,2020213日,舒某甲让儿子舒某乙、兄弟舒某丙、邻居丁某某一起帮忙采伐了这株枯死的桢楠树。经兴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该株树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

本院认为,舒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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