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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非法采矿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1********,汉族,小学肄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三门县**矿业有限公司(已起诉)担任管理人员,负责矿山日常事务管理。在此期间,因矿山南部J8位置附近存在安全隐患,三门县**矿业有限公司被要求整改,在整改方案未取得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该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擅自进行排险整改,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凝灰岩,经鉴定,该期间所开采的矿产价值人民币206500元。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三门县**矿业有限公司已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矿区范围调整的申请报告、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纪要、价格认定结论书矿山巡查记录本、台账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移送案件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舒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已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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