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街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带领孙子舒某恒(8岁)、孙女舒某娅(11岁)从家中携带一副长3.8米,宽0.3米用于捕鱼的地笼网来到普安县**乡**村**段河道水域,将地笼网铺设在该河道内进行捕鱼,当日13时许,被普安县公安局新店派出所与窝沿派出所组成的联合巡逻组当场查获,现场缴获用于捕鱼的地笼网1副,捕到的鱼2条。
经普安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对本案作案工具渔目尺寸及渔获种类属性进行鉴定,1.捕捞工具属于国家禁止的地笼网、网目低于国家标准0.5cm,为0.4cm;2.捕获的渔获种类系白条鱼、棒花鱼。
舒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地笼网进行非法捕鱼。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购买了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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