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六枝特区**镇**,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舒某某的丈夫赵某某在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六枝特区***成人用品店,由舒某某负责经营,主要销售性保健药品及性器具。2018年9月6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六枝特区***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无效批准文号产品、未标批准文号产品,全英文产品、避孕套等109个品种共计421盒,其中无效批准文号产品、未标批准文号产品共计83个品种347盒,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产品依法查扣,并告知经营者舒某某禁止销售。2018年10月31日,经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83种产品说明书标示内容以治疗为目的,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对药品定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凡是******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上述83种产品按照假药论处。2018年11月2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认定意见告知舒某某,之后,舒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假药的情况后仍继续销售,2018年12月1日,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对六枝特区***成人用品店进行搜查时,共搜查出19种药品共81盒,2018年12月28日,经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19种产品按照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舒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