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7********,汉族,高中文化,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小区**苑*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1月2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日、5月29日二次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仙桃市**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平台公司包括仙桃市**有限公司、仙桃市**信用担保公司、仙桃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人肖某某以仙桃市**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欠其平台公司借款为由,带领公司职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和张某甲以及雇请的社会闲散人员张某乙、胡某某等人来到**公司。肖某某让舒某某等人用汽车堵住**公司大门,不让车辆、人员进出。**公司经理余某某上前制止时被肖某某等人打伤,余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肖某某、舒某某、张某甲被民警从**公司带走。
因仙桃市**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欠肖某某控制的融资平台公司仙桃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4万元借款到期未还,2015年12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车将肖某某雇请的宋某某、张某乙、胡某某送到位于仙桃市**镇的**养殖场,宋某某等人将场内价值5万余元重3553.5公斤的78头生猪拖走变卖后抵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没有实施仙桃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所载明的非法拘禁行为。舒某某参与了二起寻衅滋事,但鉴于**养殖公司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何某某被拖走生猪的价值并未超过其应偿还的债务金额,舒某某等人到**养殖公司拖走生猪抵债这起事实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舒某某参与在华美公司堵门可认定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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