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值为:147mg/100ml,经抽血送检,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3月30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舒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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