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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8********,侗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6日0时40分,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HD****号小型轿车,行经岑某某新兴县城舞水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致车辆碰撞李某某停放于道路边缘的贵HB****号车辆,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在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后将其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湖南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77.4mg/10O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双方对赔偿都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对方相关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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