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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601211952********,汉族,无业,文盲,案发时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赣州A*****号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徐某某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大道交叉路口处时,在前方信号灯为红灯状态时闯红灯左转弯驶入章江北大道的过程中,与沿章江北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由朱某某驾驶的赣B****号普通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舒某某受伤、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5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舒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过失犯罪;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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