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北天之元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鄂B****1小型普通客车从浠水县散花镇滨江农场一队其租住地驶出,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将站在公路对面指挥倒车的其妻子邓某某撞倒在地,致邓某某(殁年35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立即叫其邻居帮忙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颈部联合毁损伤死亡。经浠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娘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