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1********,汉族,大专文化,保定市清苑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定市清苑区**乡**村村委会主任,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20年11月18日经保定市清苑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刑事措施,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臧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臧某甲酒后在本村村委会办公室内,因工作原因与任本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会计的臧某乙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打斗,臧某甲用脚踹在臧某乙腹部,致使患有小肠疝气的臧某乙小肠破裂,需手术治疗,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臧某甲赔偿了臧某乙人民币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保定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及手术记录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保定市清苑区**乡人民政府、**村村委会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臧某丙、臧某丁、臧某戊、臧某己、安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臧某乙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臧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1.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2.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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