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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职务侵占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莒南县**花园。于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臧某某利用担任临沂****置业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的便利,收取公司十五户沿街楼铺面租金270541元。2018年7月21日,臧某某私自将其收取的租金出借给刘某某8万元用于经营;2018年9月10日,臧某某私自将其收取的租金6万元出借给肖某某用于经营。后臧某某一直未将其收取的租金上缴公司,2018年11月被公司发现。案发后臧某某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取得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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