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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沅江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沅江市**城**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0时,谢某某(未满15周岁)伙同李某某(已行政处罚)、秦某某(未到案)在沅江市***岛一别墅区内,趁车主陈某某的一台黑色轿车未关闭车窗,将其车门打开后盗窃车内一块浪琴手表和几包香烟。后将浪琴手表典当给在沅江市**大楼后面开店的犯罪嫌疑人臧某某,臧某某在明知该浪琴手表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并于2019年9月18日,以3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在长沙**区**街做手机店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明知其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从臧某某手中将该手表收购并供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浪琴手表价值为6500元。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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