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曾用名无,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系青岛市**区法院**,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无前科。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鲁******车沿本市市南区江西路、燕儿岛路行驶至燕儿岛路满园酒店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臧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6mg/100ml。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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