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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臧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谭家院西村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臧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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