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AL****号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洪某区宁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宁连路118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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