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郯城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8月7日撤回起诉,郯城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3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5日20时许,胥某甲伙同胥某乙等人到李庄镇前陈埠村滋事,将马某某、魏某某及魏某某家属殴打致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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