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3********,汉族,半文盲,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办事处**村,案发前无经常居住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月**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翔,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广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各十五天。
广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5年3月13日晚8时许,罪犯李某某因纠纷与朱某甲在原广安县城墙边发生抓打后,李某某心生报复,遂邀约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带上刀去朱某甲家寻找朱某甲。李某某与胥某某来到朱某甲的屋后,先用石头砸了朱某甲的大哥朱某乙家的房顶,导致房顶被砸出两个洞和室内的黑白电视机被损坏。后李某某与胥某某又到朱某甲家寻找朱某甲,因朱某甲不在,李某某便把朱某乙家的两个水瓶打烂,胥某某打了朱某乙的妻子一耳光。随后两人来到朱某甲家附近等候朱某甲回家欲行报复。当晚9时许,姜某某(本案死者)从家中出来,李某某误认为是朱某甲便对胥某某进行错误指认,并叫胥某某把对方往死里弄,胥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朝姜某某的左胸部刺去,姜某某倒地后,李某某又上去踢了几脚。后李某某发现被杀的人不是朱某甲,二人遂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姜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其心脏贯通伤,心包积血,循环衰竭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广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胥某某伙同李某某共同杀害被害人姜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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