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住陕西省永寿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酒后驾驶陕A2****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江北新区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浦滨路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5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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