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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镇**栋**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店门口倒车时,未注意观察周围路况,小型越野客车右侧碰刮后碾压被害人王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造成王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胥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经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胥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中的交通工具碾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胥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人民币90万元,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事故成因分析报告,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比例图、证人及被不起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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