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号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乡闫**村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地处时,与同方向行驶驾驶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施某某相撞,造成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死亡原因与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认定,胥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施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驾驶重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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